2008年3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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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河共生 原民智慧



中國時報 2008.03.04
與河共生 原民智慧
黃丞儀

二二八過後的那一日,大漢溪畔的阿美族三鶯部落被台北縣政府拆個
精光。縣府官員說,他們只是「依法行政」;三鶯以及在新店溪畔的小碧潭、溪洲
這些違反水利法的「違建」部落,都會在四月底前被徹底剷除。事實上,這已經不是單純拆除違建的問題,而已涉及複雜的河川治理規畫與都市原住民生存權的衝
突,可讓我們重新審視「依法行政」的虛與實。

的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依法論法,似乎沒什麼好說的。但是,什麼是「河川區域」呢?民國九十二年修法
前,原稱為「行水區」,包括:(一)已築有堤防者,二堤之間的土地;(二)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但現行水利法已經不採用此一規
定,改以畫定公告「河川區域」的方式來確定。縣主管機關必須提出縣管河川的水文分析報告,提送水利署「河川區域畫定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定。

從而,水利法的「河川區域」一變而為人為畫定的結果,不必然指涉因「地理形勢自然形成的河流」(釋字第三二六號參照)。三鶯、溪洲等部落的建
物是不是違法?端視河川區域如何畫定。高灘地有多少應該畫入河川區域,不僅是水文分析的結果,其實更屬於河川治理政策的形成範圍

依據台北縣政府施政計畫,河川高灘地的整建美化工程將自三鶯新生地至鶯歌陶博館一帶興建自行車道,進一步連結到二重疏洪道運動公園。另外從大
漢溪右岸開始,也要興建一條自行車道貫通到新店溪的碧潭沿岸。這兩條自行車道的規畫,就注定了河岸邊這些弱勢的原住民部落必須被剷除的命運。

事實上,原住民生存空間並非不能和河川治理並存。水利法施行細則已經允許原住民依照原住民基本法的規定,在河川區域內從事獵捕、採礦、採集植
物等行為。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提到,「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
權利。」

阿美族人習慣依山傍水而居,在河裡打魚、在河岸種菜養豬,遵循原鄉的生活方式。當他們找不到工作時,至少還可以靠這種經濟模式生存下去。縣府
在畫定「河川區域」時,難道不用考慮到這些人文因素嗎?

不要忘了,「依法行政」原則的真諦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害,不是作為官僚或政客「假法律之名、行國家暴力之實」的工具。都市邊緣的
原住民不是大型廢棄物,為了美化河岸,就可以把他們的家園拆了,全部集中到國宅去嗎?他們的人性尊嚴置於何地?這實在是「依法行政」一詞最大的反諷。

法律須「看」到原住民的存在,像溪洲、三鶯這些位處高灘地原住民聚落,縣府於畫定「河川區域」時,可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或邀請陳述意見,擴
大部落住民參與機會。水文分析報告中,亦可比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時,應當重新
評估規畫。

河川治理更可以融合地方性知識,擷取阿美族「與河共生」的智慧,豐富當地人文景觀。即便要將住戶遷移,也可以誘因代替強制,例如提供房屋津
貼、就業保障或以地換地。無視於現實中族群差異的法律,不啻一種變相的政經壓迫。

(作者曾任律師,現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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